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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4 04:02 点击次数:85作为全球重要金融中心,中国香港对全球资管机构有着极强的吸引力股票融资软件,越来越多机构来港申请资管牌照。香港证监会此前发布的报告显示,2023年,共收到约7200份牌照申请,包括约7000名个人和185家机构;总申请数较2022年增加16%。
(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郭珀律师、周奇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6日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凌霄花路2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9,52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49,052,4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反对票400,800股,弃权票70,101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9,156,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反对票336,185股,弃权票31,041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股票融资软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